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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021年09月01日 09:13  点击:[]

为做好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四)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奖励标准与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正式在册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参照《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学习优秀奖学金。

三、评选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院组织审核通过后,要将获奖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学生工作处汇总后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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