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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021年09月01日 09:13  点击:[]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可以位于前50%;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团组织的活动,集体荣誉感强,身心健康。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奖励标准与奖励对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正式在册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参照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三、评选办法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实施,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证明材料,学生工作处复审,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将获奖学生名单汇总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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